在彼者,皆我所不为也。
从这一角度看,孟子的君或王本质上乃是对作为民的他者负责的伦理主体:以民为主之体。当然,真正的服从应该区别于两种不同形式的盲目服从。
仁就是人我关系本身,伦理关系本身。而这一敬畏恰恰表现在我的尽心尽性的努力之中。否则,思即成为徒劳之空思。按照孟子的看法,恻隐之心是我所固有的、内在于我的。现在的问题是,我如何才可能去尽我的恻隐辞让羞恶是非之心?换言之,是什么将这些可能性展示给我,或者将我置于这些可能性之上?我们暂且只能提出并悬置这一问题,以待后文适当时机加以讨论。
[6] 见《孟子》万章上第五章。这一上甚至上通于天,是天意天命的显现之所。民权制度也将是适宜的、正义的。
【摘 要】 中国正义论是一个源远流长、而被现代学术长久遗忘的传统。可能人们仍有疑惑:现代汉语的正义其实是从西语justice翻译过来的,凭什么说儒家所说的正义或义就是justice的意思?其实,不同民族语言系统的语义之间,既存在着非等同性,也存在着可对应性。公正之士,众人之痤也。[②] 汉语正义或义与justice之间的情形亦然。
(《原道》)这是因为:仁爱的推扩、溥博只是建构正义的制度规范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反之,可以说它是不正义的。
八、中国正义论的目标:乐——和谐正义原则的提出是为了制度规范的建构,但制度规范仍然不是目的。…… 礼乐则修,分义则明,举错则时,爱利则形,…… 夫是之谓道德之威。孟子提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所谓义之与比,就是唯义是从(《论语集注》),亦即孟子所说的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
[16]《吕氏春秋》:《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乐指本源情感的复归,实质上是达到一体之仁的境界。西方正义论通常不强调、甚至反对将正义与仁爱联系起来,例如在罗尔斯正义论的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假设使得作为次级概念的‘仁慈没有很好地制定出来,他是通过在无知之幕条件下的互相冷淡引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儒家尤其如此,《孟子·离娄上》说:义,人之正路也。
而我或己所标明的是利益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则是一体之仁或一视同仁、亦即泛爱(《论语·学而》)、博爱(韩愈《原道》[27])、或者《中庸》所说的溥博。
这更是明确地以正义与礼义制度相对应,则正义就是指的礼义,即礼之义、也就是制度赖以确立的正义原则,这也正是我们所要讨论的正义范畴。(《荣辱》)这就是说,所谓公平、平均是指的在某种特定生活方式中的群体生存的分工秩序。
例如罗尔斯说: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而事实上这种祭祀之礼乃是当时社会的制度规范的集中体现:在当时的生活方式中,祭祀活动乃是最重要的活动,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①]《荀子》:王先谦《荀子集解》,《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荀子·王霸》)但这里意指公平的平均并不是所谓平均主义。依据公平性准则所制定的某种公平的制度规范,旨在解决私利之间的冲突,保障私利之间的协调。礼制是说的礼的制度存在,礼仪不过是说的礼的这种制度存在的外在表现形式。
中国正义论所要求的就是推或推扩:推己及人意味着推私及公。其性恶论的提出也是如此: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
这涉及古今中外所有哲学思想中都存在的一个重大困惑:至善的本体或者上帝始终不能回答恶是何以可能的这个问题。杨倞注:为正道之事利,则谓之事业,谓商农工贾也。
但另一方面,孟子毕竟确实未能正面阐明利益问题对于正义理论的重要意义,尽管这在当时乃是情势之下所不得不然者。中国正义论的正义原则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而提出的建构制度规范的一般原则,要求见利思义(《论语·宪问》)、秉利度义(《国语·吴语》)。
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总之: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④] suitable 适合 《左传·桓公二年》孔颖达疏:合宜为义。[24] 总之,正义问题是与利益问题密切相关的,人们之所以提出正义原则、并由此来建立制度规范,就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唯无不流,至平而止,义也。
正义论所要追问的是:男女授受不亲的规范本身是否适宜?我们知道,这个规范在当时的生活方式下是适宜的,但在今天的生活方式下则未必是适宜的:今天一般男女之间的肌肤之亲,诸如握手、甚至拥抱、亲吻,未必就是非礼。而礼义即礼之义,则是礼的制度存在的内在根据,也就是说的正义原则。
这才需要制定某种制度规范,以正义地实现其利益,而为此就必须提出正义原则。我们提出中国正义论,就是供人们将其与西方正义论加以比较而进行选择。
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孟子·离娄上》)这也表明推总是由己出发的,仁爱总是由自爱出发的。《大戴礼记·曾子大孝》也说:义者,宜此者也。正义观念(正义问题之理解与解释)的特殊性——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及其现实生活方式在正义观念上体现出其不同的特质。
乐肃庄,则民齐而不乱。这就揭示了这样一种决定关系:爱己→爱人→使人爱己。
[17] due 应得 《墨子·经上》:义,利也。若只有后者,其典型就是墨翟之学了。
(《孟子·尽心上》)这种爱亲→爱民→爱物的序列其实就是儒家的推或推扩的观念:仁爱由亲人而推及他人、由他人而推及它物。(《论语集注·雍也》)例如关于刑法制度,《周易·系辞下传》说:禁民为非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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